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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供销社职能职责        第一条 根据《中共广元市委、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〉和〈广元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广委发〔2019〕2号),制定本规定。
       第二条 广元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(简称市供销社)为广元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,为正县级,保留参公管理。
       第三条 市供销社的主要职责是:
       (一)宣传贯彻落实中央、省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和决策部署。
       (二)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规划;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,加快体制、机制创新,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。
       (三)承担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、废旧物资、农副产品的经营管理工作;参与组织、储备、调运有关救灾物资工作。
       (四)协调同政府有关部门、社会组织的关系,研究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,了解、反映农民群众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       (五)服务乡村振兴战略。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,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;发挥供销社行业特点全力做好脱贫攻坚,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先进乡镇和示范村建设,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,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,指导农村金融互助、消费、生产、供销等合作社发展,帮助农民提高收入水平。
       (六)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,做好农业、农村、农民服务工作,指导发展土地托管、电子商务、农村现代物流等新型业务,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,搞活农村商品流通。
       (七)指导全市供销社系统组织建设,发展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,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,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等农村基层经营服务组织,发挥联合合作优势。
       (八)监督和管理社有资产,把握社有企业发展方向。履行本级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,优化社有资本布局,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。
       (九)发挥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作用,参与、协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技术交流与对外合作工作。
       (十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       第四条 市供销社设下列内设机构:
       (一)办公室。宣传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,市委、市政府的方针政策,负责调查研究、决策参谋。协助市社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,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;组织有关专题调查和起草重要文件;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,制定机关工作制度,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; 负责公文、机要、行政效能、法治、维稳信访、单位绩效管理、档案、保密、政务信息、信息网络、办公自动化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。
       (二)财务统计科。负责市社部门预算、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工作;负责市社资金的管理、使用、监督;研究制定系统财务、会计、统计管理制度;负责全市供销社系统统计工作;负责市本级社有企业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;制定市社社有企业经济效益目标考核及盈余分配办法;汇总全市系统财务会计、统计报表;负责指导全市系统的农村资金互助、农村社会组织会计服务等工作。
       (三)社务指导科。负责系统改革发展规划、综合改革战略规划、体制改革及试点工作;负责组织体系、文化建设和社团发展工作,指导恢复发展基层供销社,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经纪人发展工作,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,指导系统的合作社制度建设,推动合作社社员发展工作;指导系统参与脱贫攻坚工作。
       (四)经济发展科(安全生产办公室)。负责制定全市系统经济发展规划和服务乡村振兴工作,指导全系统土地托管、电子商务、农业综合开发、农业产业化经营、农村现代物流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、农业生产资料、日用消费品、农副产品、烟花爆竹经营等行业工作;负责系统经济运行分析,收集、整理、预测、发布有关经济信息,为系统提供经济信息服务;负责全市系统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、应急管理、防灾救灾减灾的综合管理工作;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。
       (五)社有企业科。负责制定全市系统社有企业发展规划,指导社有企业发展;负责社有企业的管理、体制改革工作,制定本级社有企业考核目标、收益分配和投资决策方案;指导监管全市系统社有企业项目建设、资产开发和招商引资工作;指导监管社有资产的运营,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,协助管理市社派出的产权代表、董事、监事。
       (六)审计科。负责对市社机关、本级社有企业的内部审计,指导社有企业及内部审计工作;作为市社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,负责了解并反映各监事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查研究,了解并反映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、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;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,维护本社合法权益;负责指导系统监事会工作。
       (七)人事科。负责人事制度改革工作,负责市社机关的干部人事、机构编制、干部管理监督、教育培训、劳动工资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;负责本级社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及工资预算的宏观指导和管理,监督指导市本级社有企业干部人事任免、员工招聘和培训;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;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。
       机关党委。负责机关和直属企业单位的党群工作。
       第五条 市供销社事业人员编制23名。其中,主任1名,副主任3名,机关党委书记1名,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(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),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。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。
       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,其调整由中共广元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。
       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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